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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添加时间:2026年5月21日 来源: 金华借贷合同律师   http://www.jhjdhtls.cn/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未还,而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80万元也已到期,甲公司却迟迟不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此时,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偿还80万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不能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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